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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德州益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0 08:33:50
德州条码技术诞生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的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侯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注:这种方法称为模块比较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
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一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阅读器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此后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
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一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一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一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
此后不久,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迎来了新的标识符号(象征学)和其应用的大爆炸,人们称之为“条码工业”。今天很少能找到没有直接接触过即快又准的条码技术的公司或个人。由于在这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应用领域被开发,用不了多久条码就会象灯泡和半导体收音机一样普及,将会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方便。
什么是条形码?
德州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码系统是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
条码编码方式:
条码种类很多,常见的大概有二十多种码制,其中包括:
Code39码(Alpha39/标准39码)、Codabar码(库德巴码)、Code25码(标准25码)、ITF25码(交叉25码)、Matrix25码(矩阵25码)、UPC-A码、UPC-E码、EAN-13码(EAN-13国际商品条码)、EAN-8码(EAN-8国际商品条码)、中国邮政码(矩阵25码的一种变体)、Code-B码、MSI码、、Code11码、Code93码、ISBN码、ISSN码、Code128码(Code128码,包括EAN128码)、Code39EMS(EMS专用的39码)等一维条码和QRcode、PDF417等二维条码。
目前,国际广泛使用的条码种类有EAN、UPC码(商品条码,用于在世界范围内唯一标识一种商品。我们在超市中最常见的就是这种条码)、Code39码(可表示数字和字母,在管理领域应用最广)、ITF25码(在物流管理中应用较多)、Codebar码(多用于医疗、图书领域)、Code93码、Code128码等。其中,EAN码是当今世界上广为使用的商品条码,已成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基础;UPC码主要为美国和加拿大使用;在各类条码应用系统中,Code39码因其可采用数字与字母共同组成的方式而在各行业内部管理上被广泛使用;在血库、图书馆和照像馆的业务中,Codebar码也被广泛使用。
除以上列举的一维条码外,二维条码也已经在迅速发展,并在许多领域找到了应用。
常用条码简介:
EAN码
EAN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通用于全世界。EAN码符号有标准版(EAN-13)和缩短版(EAN-8)两种,我国的通用商品条码与其等效。我们日常购买的商品包装上所印的条码一般就是EAN码。
UPC码
UPC码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主要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我们在美国进口的商品上可以看到。
39码
39码是一种可表示数字、字母等信息的条码,主要用于工业、图书及票证的自动化管理,目前使用极为广泛。
库德巴(Codebar)码
库德巴码也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主要用于医疗卫生、图书情报、物资等领域的自动识别。
二维条码:
一维条码所携带的信息量有限,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纳13位(EAN-13码)阿拉伯数字,更多的信息只能依赖商品数据库的支持,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这种条码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条码的应用范围。基于这个原因,在90年代发明了二维条码。二维条码除了具有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
目前二维条码主要有QRCode、PDF417码、Code49码、Code16K码、DataMatrix码、MaxiCode码等,主要分为堆积或层排式和棋盘或矩阵式两大类。
二维条码作为一种新的信息存储和传递技术,从诞生之时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应用在国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医疗保健、工业、商业、金融、海关及政府管理等多个领域。
二维条码依靠其庞大的信息携带量,能够把过去使用一维条码时存储于后台数据库中的信息包含在条码中,可以直接通过阅读条码得到相应的信息,并且二维条码还有错误修正技术及防伪功能,增加了数据的安全性。
二维条码可把照片、指纹编制于其中,可有效地解决证件的可机读和防伪问题。因此,可广泛应用于护照、身份证、行车证、军人证、健康证、保险卡等。
美国亚利桑纳州等十多个州的驾驶证、美国军人证、军人医疗证等在几年前就已采用了PDF417技术。将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及照片编在二维条码中,不但可以实现身份证的自动识读,而且可以有效的防止伪冒证件事件发生。菲律宾、埃及、巴林等许多国家也已在身份证或驾驶证上采用了二维条码,我国香港特区护照上也采用了二维条码技术。
另外在海关报关单、长途货运单、税务报表、保险登记表上也都有使用二维条码技术来解决数据输入及防止伪造、删改表格的例子。
在我国部分地区注册会计师证和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二维条码也得到了初步的应用。
另外我国制定了两个二维码的国家标准:二维码网格矩阵码(SJ/T11349-2006)和二维码紧密矩阵码(SJ/T11350-2006),方便了我国在二维码技术上面的研发。
条形码是大家司空见惯的东西,随时随地都能看到。据估计,现在全世界每天大约有五十亿件流通商品接受条形码扫描,条形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
但关于条形码的起源却少有人知。
关于这段历史,有两个不同的故事版本。
其中一个讲的是创造力的灵感突发。
1948年,费城德雷克塞尔研究所研究生约瑟夫·伍德兰德正在思考当地零售商遇到的难题:谁有办法将结账登记的繁琐过程自动化,以加快商店结账的过程?
伍德兰德是一个非常聪明的年轻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在曼哈顿项目部工作。作为一名大学生,他设计过一个系统,可以改进公共场合背景音乐的播放。
约瑟夫·伍德兰德
而现在,他被商店结账登记问题所困扰。
一次,他在迈阿密的沙滩上沉思的时候,漫不经心地用手指画着圆圈,让沙子在指尖滑动。看着沙地上凹凸起伏的图案,头脑里突然闪过一个念头:就像莫尔斯电码使用点和短线来传达信息一样,可以使用细线和粗线对信息进行编码。
斑马条纹中的代码可以描述产品及其价格,这个代码或许可以用18条形码机器读取。
这个创意是可行的,然而当时想实现太难了,因为没有足够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配套。之后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激光的发明,这个创意才逐渐变得可行。
接下来几年,德州条码扫描系统又经历了几次更新和升级。在20世纪50年代,一位叫戴维·柯林斯的工程师在轨道车上涂了粗细不一的线条,以便能被轨道旁边的扫描仪自动读取。
在20世纪70年代初,IBM工程师乔治·劳雷认为,矩形代码比伍德兰德的靶心状代码更紧凑,并开发了一种使用激光和计算机的系统,其速度非常之快,可以处理放置在扫描仪系统上有标签的装豆袋子。约瑟夫·伍德兰德的海边涂鸦成为了一个技术现实。
乔治·劳雷也是一位高寿的工程师,他于2019年12月5日去世,享年94岁,他很幸运,能够看到自己的创造应用到全世界。
关于条形码的第二个故事,也很重要,但相对乏味一些。
1969年9月,美国食品饮料和消费品制造商协会(GMA)行政系统委员会的成员与全国食品连锁店协会(NAFC)成员会面。
会面地点是汽车旅馆-辛辛那提的旋转木马酒店,双方会谈的话题是食品生产商是否可能与食品零售商就行业间产品代码达成协议。
食品饮料和消费品制造商协会希望使用11位数字的代码:其中包含已经使用的各种标签方案。食品连锁店协会想要一个较短的7位数代码,可以在结账时使用更简单和更便宜的系统来读取。
最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
后来,经过无数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多年的协商,最后,美国食品饮料及消费品行业就“通用商品条形码(UPC)标准达成一致。
这两个故事涉及的创意,最终于1974年6月在俄亥俄州特洛伊市的马什超市的结账台上实现,一位名叫沙龙·布坎南的31岁售贷员在激光扫描仪上扫描了一包50支装的箭牌果汁口香糖,自动记账67美分。口香糖出售,条形码诞生。
我们倾向于将条形码视为一种简单的成本降低技术:帮助超市更有效地开展业务,从而帮助降低成本。但是像集装箱一样,除非它被集成到系统,否则条形码无法发挥作用。条形码系统的影响远不止降低成本这么简单,它帮助一些人解决了问题,但也给另外些人带来了麻烦。
因此,故事的第二个版本与第一个版本同样重要因为条形码打破了消费品行业的平衡。正因为如此,各种委员会的讨论不可或缺,先是技术极客组成的委员会,后来更高层次的官员取而代之,最终食品零售行业才能够达成一致,毕竟涉及的利益非常之大。
没有一定的使用量,条形码系统就无法真正发挥作用,但是让大家都加入系统并非易事。安装扫描仪价格昂贵,重新设计有条形码的包装成本不低--别忘了,米勒啤酒还在用1908年的印刷机印刷瓶子上的标签。
零售商们不想安装扫描仪,除非制造商将条形码印在产品上;而制造商不想印条形码,除非零售商安装了足够的扫描仪。
随着时间的推移,条形码天平逐渐倾斜,对部分零售商的好处逐渐显现出来。对于家庭经营的便利店而言,条形码扫描仪非常昂贵,能解决的问题对他们来说其实并不存在。但是,对于大型超市来说,随着销售额的增加,扫描仪的平均成本可以逐渐降低。他们需要缩短结账排队时间,需要跟踪库存。
手动结账时,售货员可以向顾客收取费用,然后将现金装入口袋而不登记入账。使用条形码和扫描仪系统后,这种行为将非常显眼。美国高通胀的20世纪70年代,超市要给商品调价时,条形码可以让超市只需在货架上贴上新价格标签而不用给每件商品重新贴上标签。
令人惊讶的是,随着条形码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推广零售业规模也在扩大。扫描仪数据有利于建立客户数据库和会员卡系统,可以跟踪和自动化库存,即时交货显得更具吸引力,各种产品的成本得以降低。一般商场,特别是超市开始推广销售鲜花,衣服和电子产品。在条形码系统时代,超市规模可以更为庞大,商品更为丰富,复杂的后勤操作变得更加容易。
条形码作用的最终体现是在1988年,当时折扣百货商店沃尔玛决定开始销售食物。现在沃尔玛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杂货连锁店,也是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是条形码的早期采用者,并继续投资最先进的计算机智能物流和库存管理。
沃尔玛现在是中国制造商和美国消费者之间的主要门户。技术帮助它扩大规模,庞大的规模意味着可以为中国买家批发廉价产品。从中国制造商的角度来看,可以专门为沃尔玛这样的大型客户建立一条完整的生产线。
约瑟夫·伍德兰德在迈阿密海滩的沙滩滑动手指画出了条形码的雏形,乔治·劳雷用辛勤的汗水将其进行改造和完善,最终促成了这一技术的广泛且成功的应用。
从条形码的故事中也可以看出,无疑什么重大发明,都不是一蹴而就、一夜成功的,可能需要很多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有时候更需要许多科学技术相互促进,才能最终成功,而这个过程中为科研改变努力的发明家和科学家,都值得我们尊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德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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