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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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德州益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6 08:48:37

德州条码是由规则条码、空格和对应的文字构成的标记,“条码”指的是光的反射率低的部分,“空格”指的是光的反射率高的部分,由这些条码和空格构成的数据表示一定的信息,可以由特定的设备读取,与计算机兼容的二进制文件通常,每个商品的代码只有一种,在通常的一维代码中,通过条码扫描枪、数据库确立条码和商品信息的对应关系,条码的数据传递给计算机后,计算机上的应用程序操作数据进行处理。因此,普通的一维码在使用中仅用作识别信息,其含义通过从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信息来实现。

条码的优越性。条码扫描枪的条码技术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当前的自动识别技术。

条形码是大家司空见惯的东西,随时随地都能看到。据估计,现在全世界每天大约有五十亿件流通商品接受条形码扫描,条形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

但关于条形码的起源却少有人知。

关于这段历史,有两个不同的故事版本。

其中一个讲的是创造力的灵感突发。

1948年,费城德雷克塞尔研究所研究生约瑟夫·伍德兰德正在思考当地零售商遇到的难题:谁有办法将结账登记的繁琐过程自动化,以加快商店结账的过程?

伍德兰德是一个非常聪明的年轻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在曼哈顿项目部工作。作为一名大学生,他设计过一个系统,可以改进公共场合背景音乐的播放。

而现在,他被商店结账登记问题所困扰。

一次,他在迈阿密的沙滩上沉思的时候,漫不经心地用手指画着圆圈,让沙子在指尖滑动。看着沙地上凹凸起伏的图案,头脑里突然闪过一个念头:就像莫尔斯电码使用点和短线来传达信息一样,可以使用细线和粗线对信息进行编码。

斑马条纹中的代码可以描述产品及其价格,这个代码或许可以用18条形码机器读取。

这个创意是可行的,然而当时想实现太难了,因为没有足够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配套。之后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激光的发明,这个创意才逐渐变得可行。

接下来几年,德州条码扫描系统又经历了几次更新和升级。在20世纪50年代,一位叫戴维·柯林斯的工程师在轨道车上涂了粗细不一的线条,以便能被轨道旁边的扫描仪自动读取。

在20世纪70年代初,IBM工程师乔治·劳雷认为,矩形代码比伍德兰德的靶心状代码更紧凑,并开发了一种使用激光和计算机的系统,其速度非常之快,可以处理放置在扫描仪系统上有标签的装豆袋子。约瑟夫·伍德兰德的海边涂鸦成为了一个技术现实。

乔治·劳雷也是一位高寿的工程师,他于2019年12月5日去世,享年94岁,他很幸运,能够看到自己的创造应用到全世界。

条形码在药品包装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要有一定的标准性,不允许出现任何错误。如果FDA要求扩大药品包装方面的条形码应用,所有的制药商都将疯狂的寻找厂房。据美国GlaxoSmithKline(GSK)的包装技术人员BruceCohen预测,部分泡罩包装的尺寸将增加约40%,由此将导致泡罩包装线的产量减少60%左右。为了弥补这一损失,很多制药公司将选择添置泡罩生产线以维持当前的产量。FDA对药品条形码的认识不够明确,很多重点都被忽视,以下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每年在医院中因为医疗事故死亡的病人不计其数,主要原因是病人拿到了错误的药物或剂量,很多药物的名称非常类似,很难分辨,而它们针对的病症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条形码是避免搞错药物的最好办法。有关药物管理机构建议,医院用药品最好采用条形码。包含国家药品编号,使用期限和批号。此外条形码必须打印在最小使用单位的包装上。

二、药品编码FDA药品事条总监TomMcginnis说这一条形码的建议吸引了有关方面的注意力。FDA将考虑采纳这一建议,但问题是这一建议是否会为制药商们的生产成本带来压力?Cohen先生对条形码的成本做了解释。他说,他所在的SDK公司90%的产品已采用条形码。但这些条形码只包含国家药品编号,如果FDA决定采纳建议,公司将在条形码上增加使用期限和批号编码,这种新编码被称为RSS编码。RSS编码由统一编码委员会(UCC)开发,据该委员会健康总监JohnRoberts介绍,RSS长0.5英寸,宽1英寸。Roberts认为,RSS编码将很快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无论是最小使用单位或更大的包装。目前PFIZER制药商在包装过程中必须引进新的在线软件系统,打印机和扫描机。这些设备必须同时适用于瓶体标签,泡罩包装和单独使用的注射器等。据FDA预计,颁布任何一项新规定的居本在5亿到14亿之间,期限为10年。小小一个条形码需要包含多种信息,花费成本巨大,要下决心实属不易。

三、成本还是利益?InternationalBarcodeCorp,公司事条拓展副总监RonBarenburg说“条形码的预算成本并不像某些人描述的那么可怕。”该公司向制药公司提供条形码系统的交钥匙工程。当然,他并没有把Cohen提到的添置包装线的成本计算在内。如果采用条形码,制药商们以后面临的新成本机会将减少。而带给消费者和健康保险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大,“我们认为,采用条形码可以减少医疗事故,从此减少相应的社会和经济成本。”业内人士表示。

条形码的确切成本取决于包含在内的信息数量,目前这一提议尚在研究之中,相信会在业内引起更大的影响。药品采用条形码管理刻不容缓。在国外,药品销售已广泛采用条形码,而我国此项工作还是没有普遍展开。条形码是药品的“身份证”,在当前假药时有出现的情况下,条形码对于堵住假药进入市场作用不小,它在防伪,减少流通环节,推行现代物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约200家制药企业中有75家已申请注册成为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但条形码使用情况并不能令人满意。多数厂家注册条形码只是为了应付国际市场对条形码的要求,仅在出口产品上使用。

目前多数药品生产者在等候市场“大气候”的形成,而药品销售商则在盼望生产者能立即使用条形码,面临一项可以“双赢”的改革。由于当前效益不能立即体现,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陷入了相互僵持的局面。在目前尚无法规强制性制约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已难以实现自我调整。药品配上“身份证”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德州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备案的规定。

2.在国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3.生产企业获准备案的,由编码分支机构发放《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将《备案通知书》及相关企业信息等材料及时报送编码中心,由编码中心统一公告。

4.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者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与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3.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4.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

7.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在商品条码有效期内,不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4.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和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3.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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